街道办强拆和自然资源局作废公民产权证后均获法院公正判决

社会
来源: 标签: 2022-06-13 02:20:29
街道办强拆和自然资源局作废公民产权证后均获法院公正判决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各类案件,并且通过审判,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以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021年9月,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金湖路拥有合法房屋手续的林先生、黄先生、黄女士,征收单位都未与他们达成一致,他们也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在9月28日,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人员开始强拆林先生、黄先生、黄女士的房屋,并于当天将以上三人的房屋全部强拆完毕。林某等三人认为陈江街道办事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分别起诉到博罗县人民法院。林某等三人坚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法院会秉公执法、依法判决,维护社会正义。

2021年12月30日后,博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分别作出判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再拆迁的原则,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即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具有合法的建设及用地手续,属于合法建筑,因征收需要,被告陈江街道办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迳行对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2021年9月28日强制拆除林某等三人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金湖路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强拆林某等房屋属于行政行为违法,这让林某等三人依法为自己讨回了公道。然而,无独有偶,除了陈江街道办强拆违法,还有更让林某等三人觉得憋屈的就是在他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第20天后,即2021年10月18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其官网上公告了《作废公告(惠仲不动产公告字[2021]099号)》,将包括权利人林某等三人惠府国用(2006)第13021800009号在内的多个证件公告作废。 林某等三人认为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这种行为于法无合,于是在2021年10月29日三人分别起诉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此作废公告。

2022年2月7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作废公告(惠仲不动产公告字[2021]099号)》中关于作废原告林某等三人惠府国用(2006)第13021800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行为违法。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作废公告于法不合,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案涉土地已经招拍挂程序拍卖,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有关原告土地证件公告作废的行为违法。

林某等三人认为既然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作废公告于法不合,依法应予撤销”,那为何又不依法撤销?林某等三人对此不服,再次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5日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被诉作废公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予以撤销。但涉案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仲恺大道沿线城市更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范围内且房屋已被拆除,鉴于征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从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方面考虑,判决确认被诉作废公告违法但不撤销,亦并无不当。林某等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林某等三人认为征收或者拆除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对此依法另寻法律途径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

网友评论

友情链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