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政法
来源: 标签: 2020-05-13 10:58:14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经济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正本清源。再次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地位和作用,在进一步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经济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正本清源。再次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地位和作用,在进一步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首次大声疾呼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并希望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这是代表执政党领袖向广大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以及全社会发出的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强音。习近平讲话不仅明确纠正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误解、误读甚至错误的看法,特别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而且突出强调要通过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切实保护好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从政策实践中真正增强获得感,传达了中央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2018】1号》文件中指出,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然而,残酷的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案件层出不穷,今天,我们就广西某知名国企五建公司与某民营企业达成收购后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并逐歩升级演变成为涉嫌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该案发生的起因经过并不复杂,其中是许多人为的因素造成此案跌荡起伏、迷雾重重。。。。。。下面,笔者就此案的来龙去脉向社会各界及法律权威人士进行深度剖析,其目的主要是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关注。广西本来就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特别是在培养和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方面出台了不少重大政策举措,此案如果得不到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产生的社会舆情势必影响当今广西的大好局面。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及私有财产、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就是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保护党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保护人民幸福的生活权利。把保护创新创业的民营企业家,上升到历史最高地位,社会各界纷纷为民营经济发展站台发声是必然的趋势!
 
        人物介绍:罗泽亮,高级建筑师,中共党员,1998年毕业于广西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专业。

        2001年担任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项目执行负责人;

        2005年进入广西华蓝设计公司成为主任设计师;

        2008年投资组建北京世纪千府设计公司南宁分公司(该公司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驻广西区内排名第二);

        2011年广西五建为了从建筑企业一级资质晋升为建筑特级资质企业,急需组建一家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设计院,经广西五建公司与罗泽亮协商后,他不计个人得失带团队、设备、项目并购到广西五建公司组建五建设计院;

        2012年广西五建设计院正式挂牌运营,罗泽亮担任院长职务(在罗泽亮投资的办公场所挂牌运营)。

        五建设计院成立初期,罗泽亮在没有与广西建工五建公司签订任何并购协议的情况下,仅凭时任董事会会议决定不小于300万元的赔偿费,就把自己苦心经营的团队、设备以及在北京世纪千府南宁分公司名下的30几个项目,陆陆续续变更合同转入五建设计院(设计费约2900万元),为五建设计院解决技术人才岗位296个,组建了9个设计所、2个设计分院、4个职能部门,增加8个设计资质,承接设计任务1.2亿元。在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把五建设计院打造成为一家有实力的综合设计院,是无形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达2000余万元。罗泽亮先后获得广西建工集团先进工作者、广西五建公司优秀员工及年度标兵、优秀项目经理人、国际设计博览会杰出设计师等荣誉和称号。
案件背景:2011年6月,罗泽亮作为北京世纪千府南宁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广西五建公司洽谈并购千府南宁分公司成立五建设计院事宜。当时千府南宁分公司所有的材料设备、资产投入和人员资格投入都是罗泽亮个人投资的。为了共建五建设计院,申报建筑(甲级)设计资质,罗泽亮租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大厦9楼、建筑面积1200平米的场地作为办公场所,本场所的硬装饰由海辉装饰公司设计施工,总投资达180多万,按照五建公司董事会的要求,资产并购分三部分进行:一是材料设备,二是办公场地,三是人员资格。五建组织并购组进入五建设计院调研,首先对并购千府南宁分公司的材料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0多万元,但对后面的装饰投入以国资无法核算为由终止核算。本来按照约定是办公费用应按装饰投入三年内折算归还完毕,但是五建董事会并没有并购兑现赔偿指令,导致五建派到设计院的财务人员无法以办公成本扣除相应的装饰并购投入,并购一事就这样一直被拖延下来,直到五建设计院2015年5月搬迁到新的五建综合楼的时候,都未能办下来。

        五建设计院成立之初,罗泽亮把之前在北京世纪千府南宁分公司的项目从wjs001编号开始,把三十几个项目陆陆续续变更合同转入五建设计院,这些项目都是罗泽亮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去拉来的,从中可以获得资源的费用是设计行业周知的事情,也是五建设计院大家认可的做法,其他领导成员和职工自己拉来的项目,同样能得到资源人的费用和经营费用。

        从五建设计院成立的时候,五建设计院的经营模式就是包干制的,五建设计院与五建公司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经营产值目标、上缴经营管理费用、现有的场地及固定资产投入归五建设计院所有,如要进行必要的资产并购,重组必须得到五建设计院的认同。而五建设计院与下设部门如第一综合设计所亦签署《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经营产值及上缴经营管理费用等内容,第一综合设计所除了上缴税费、管理费外享有自主分配权利,平时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用、员工工资等费用从自己经营产值中支出。一直到案发时,第一综合设计所仍然是自力更生,没有转变为直营所。
2013年底,五建设计院召开院务会,决定对项目成立设计——施工施工一体化项目(建成一体化项目部),但是开展并不顺利,2014年,受政治等方面的影响,广西东兴建筑市场行业下行严重,一体化项目部的担保出现了问题,年底发生了农民工讨薪事件,广西五建公司及相关领导由此对罗泽亮产生不满。

         2013年至2014年,五建设计院院务会议定为每月月底召开一次,生产会议亦为每月一次,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商讨和决定决策。文进红同志作为院一体化项目部负责人,无论出席或缺席“代记”,都会提及、汇报以上项目的进展以及工作安排。但是五建设计院的某些领导居然称对一体化项目一无所知,个别领导说不知道。院综合管理科科员叶琼徽负责院务会议布置和记录,没有全部有效保存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导致事后所有责任由罗泽亮个人承担。

         2015年12月,罗泽亮被五建公司免去五建设计院院长的职务,之后不久无故待岗,每月仅发放最低的工资。

         2016年1月,罗泽亮被覃聪起诉100万借款,2017年1月被法院执行个人房产160万元,(因解救设计院一体化项目部负责人文进红被农民工质押,时任经营科科长覃聪主动高息借款100万元,条件要求罗泽亮个人写借条)。因该项目施工方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及民工大规模讨薪事件。时任研究院院长罗泽亮通过借款92万元(月利率2%)加上自有的8万元共计100万元为该项目垫付民工工资。经多次请求五建及设计院归还款项无果,并因无法按时归还92万元借款及利息,罗泽亮夫妻名下住宅被强制执行抵债,罗泽亮妻子携三个孩子举债租房度日。罗泽亮无奈之下,对广西五建及设计研究院提请返还垫付款诉讼,并因广西五建及设计研究院长期无法安排其正常工作( 每月仅向其发放一千元生活费)而申请离职,其后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月至5月罗泽亮多次书面向广西五建领导及建工集团相关领导汇报沟通,但都得不到解决,相关领导故意避开不待见他。

        2017年6月,罗泽亮无助向法院提起诉求广西五建设计院返还代垫款及相关费用150万元,一审公正支持罗泽亮大部分诉求,二审无理由支持广西五建公司的诉求,(现罗泽亮律师案件在向高院申请纠正案件的事实)

        2017年9月,罗泽亮提出辞职,五建公司对他做出离职审查并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一直拖延不予解决。2017年11月27日,罗泽亮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3月12日五建公司对仲裁不服起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升级:2018年7月1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罗泽亮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调查。

        2018年7月10日,罗泽亮接到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2018年7月11日,罗泽亮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3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以罗泽亮多次作案为由延长拘留至2018年8月10日。

       2018年8月5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罗泽亮挪用资金案立案调查。

       2018年8月17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对罗泽亮逮捕。

        2018年10月17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以罗泽亮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2019年5月5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查院指控罗泽亮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2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泽亮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审理。期间,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一次。

        2019年11月22日,柳州市人民法院复庭审理。

        2019年12月3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2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

        举证之路:当事人罗泽亮被公安机关讯问后方知道,五建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本人。1、五建公司通过设计院支付给本人的并入五建公司设计院个人的资产120万补偿款构成侵占罪;2、设计院一体化项目中本人签名并加盖有五建公司公章的委托书文件中的公章是当事人伪造的。于是本人向公安机关陈述和辩解如下:

        一.关于侵占罪的问题,本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带资产、项目、人员并入五建公司设计院且五建公司同意补偿本人300万元,后经过五建公司评估本人带到设计院的相关设备,只支付了本人120万的事实,项目款、装修款等尚未赔偿支付。并要求公安机关对五建公司的原董事长及并购时五建相关处室负责人,还有我带过来的骨干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二.关于伪造印章的问题,设计院一体化项目部由五建公司调派到设计院的特派员文进红担任副院长及项目部负责人;本来项目是五建公司的,承建管理方也是五建公司的直属分公司第一分公司,当时这张委托书是项目部相关人员的做好了拿来给本人签名的,本人签名时委托书上并没有加盖公章,至于公章是谁盖的本人确实不清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项目部 有关人员 进行调查核实,还本人的清白。

        2018年8月10日城中公安分局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人逮捕申请,我的辩护律师也提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人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及私刻印章罪,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报捕请求不予支持,并对本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但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还是以本人涉嫌伪造印章罪作出逮捕决定。

        尽管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本人不构成犯罪,应予早日释放的意见,都没有得到采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 日还是以本人犯有侵占罪为由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9年7月2日本案在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本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充分的反驳,并申请了证人农成瑞、韦广、罗泽艳等出庭作证,充分证实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具体详见律师的辩护词)。

         从2018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至今,本人已经被无辜关押一年多,为了使本案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排除非法干预,本人希望上级政法机关依法监督此案的办理,还以本人清白。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让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获得公平与正义”落到实处!

        律师答辩(部分摘要)

      (摘要一)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廖育芳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罗泽亮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一、关于对被告人收取1201846元的指控

      (一)1201846元资产购买款是被告人应得的款项。在案证据证实,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公司)并购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千府南宁分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并入被告人带领的团队,以及由被告人出资购买的名义上属于千府南宁分公司的资产,其中包含了农绍平和莫丽丽两人所在公司、工作室的资产份额。而农绍平和莫丽丽两人所在公司、工作室的资产份额是在被告人拿到并购款后由被告人再进行分配的。因此,1201846元资产购买款是被告人应得的款项,被告人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供述,将1201846元资产购买款转到刘玮萍账户归自己使用,是征得当时的财务曾晓梦允许的,曾晓梦还请示过领导,先把钱打进广西五建设计院的账户,再转入刘玮萍的账户,再从刘玮萍的账户转给被告人。而刘玮萍在2018年7月27日所作的证言称,根据其所知道的情况,写了一个《收款情况》让被告人签字确认收到1201846元的款项,该《收款情况》载明“2013年2月,经广西五建设计研究院相关领导批示,由刘玮萍代收北京世纪千府公司固定资产清算款1201846元,然后刘玮萍已将该笔清算款全部转账给罗泽亮院长。”相关领导批示指的是当时财务科审批同意转账的人是谁签字就是谁批示的。据此,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在收取1201846元之前,与广西五建公司以及财务充分沟通、协商,并征得广西五建公司领导同意,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三)广西五建公司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广西五建公司财产有损失。广西五建公司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并购的千府南宁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01846元。相关资产已由广西五建公司接收、入库,广西五建公司则应当支付对价1201846元,该款项不管是支付给千府南宁分公司还是支付给被告人,广西五建公司都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则被告人没有侵害公司的法益,依法不构成犯罪。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收取1201846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二、关于对被告人收取三笔设计费的指控

       (一)在案证据《经营管理责任书》《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会议记录表》以及证人证言等显示,根据五建设计院当时的分配政策,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上缴给五建设计院按完成产值15%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对经营产值有权自主分配。也就是说,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在上缴经营管理费用给五建设计院后,所余的款项归属于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广西五建公司或者五建设计院仅仅是代为保管款项。由此可知,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请款将三笔设计费支付给被告人,是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分配自己的款项而不是广西五建公司或五建公司设计院的款项,被告人没有侵占广西五建公司的财产。

      (二)依上所述,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对自己的设计费收入有自主支配权,向五建设计院申请用款的流程仅仅是执行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履行公司管理制度的一种形式,审批的意义关键在于对扣除相应管理费用的把关。因此,在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请款的审批流程中,经过综合科、财务科的审核,才到院长审批,被告人只是作为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故意。

     (三)三笔设计费是被告人应得的资源费,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证据证实,尚水上城、都市嘉园二期、北部湾地王国际三个项目是被告人介绍给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的项目,被告人可以从项目设计费中获得设计费总额15%资源费。因此,支付给被告人的尚水上城设计费15万元、都市嘉园二期设计费23.2万元、北部湾地王国际设计费12万元是五建设计院第一综合所分配给被告人个人应得的费用,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刘玮萍通过开具个人收入发票的方式予以冲账,是为了故意掩盖侵占三笔设计费的目的,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开具发票冲账是财务管理的正常做法,目的是抵扣公司财务成本,使公司利润最大化,广西五建公司财务制度也是要求出多少款项就应交回多少发票用于冲账。刘玮萍冲账的行为不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因此,对被告人收取三笔设计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和要求,恳请合议庭宣布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2019年 7 月 2 日)
                              
 (摘要二)关于请求对罗泽亮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方超波律师,系罗泽亮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对罗泽亮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二审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罗泽亮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已经上诉至贵院,目前正在贵院审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罗泽亮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二审仍提出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证实本案资源人资源费客观存在,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本案属于依法应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

       
    综上,书面审理虽节约了司法资源,却少了当庭质证、辩论环节,既不利于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也变相剥夺了上诉人(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权利,不利于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和保护司法人权。故,特申请贵院开庭审理本案。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泽亮的辩护人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20日
 
结束语:此案中的当事人罗泽亮先生算不上什么知名公众人物,虽遭此厄运仍不向命运低头认输。但他的创新创业精神更令人赞赏,唯愿他人生这次深刻的教训能唤醒一群装“睡”的人,更懂得运用神圣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法者,天下之仪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认真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各项要求,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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